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养护责任人确定保护措施。

因建设工程施工、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向管理养护责任人赔偿损失,由管理养护责任人负责对损坏的绿化设施按原标准进行恢复。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