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