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林草主管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植树造林中因监管不力,致使造林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超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批准林木采伐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
(五)对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除治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六)对林木及其种苗的检疫和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对发现森林火情、火险、火灾不及时上报或者不及时组织扑救,造成严重损失的;
(八)对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查处,或者不向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
(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对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导致本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
(十)违犯林木管理规定审核办理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书的;
(十一)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