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林地内堆放废弃物或排放污水,造成林地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予治理或者不支付植被恢复费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