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采伐及木材经营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防治迹地和"四旁"树木采伐后,应当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