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防治迹地和"四旁"树木采伐后,应当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