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古树名木、珍贵稀有树木进行鉴别认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明确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

古树名木由生长地的土地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管护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擅自采伐和采集珍贵稀有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