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