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义务植树所需的种苗费、设施工程费、管理维护费等,均由林权所有单位承担。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企业由管理费开支;乡(镇)、村集体由公共积累金开支。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业务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