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林权所有单位的技术指导,保质保量完成植树和其它任务。林权所有单位有权检查验收。

林权所有单位对栽植的各种树木,应当精心管护,落实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