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二)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