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不采取措施的;

(三)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或者拒绝归档、移交档案的;

(四)档案出现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不采取措施的;

(五)重点建设项目或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