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鉴定档案保存价值、期限以及销毁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