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无偿移交下列材料和实物:(一)编写的本单位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资料;(二)编印出版的报刊、文集、地方志、专业志等;(三)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专著;(四)荣获省(部)级以上的荣誉证书、奖牌;(五)与国内外城市友好往来活动中赠与的有保存价值的纪念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