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无偿移交下列材料和实物:

(一)编写的本单位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资料;

(二)编印出版的报刊、文集、地方志、专业志等;

(三)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专著;

(四)荣获省(部)级以上的荣誉证书、奖牌;

(五)与国内外城市友好往来活动中赠与的有保存价值的纪念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