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区(县)国家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机构,必须按照年度或者规定的时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