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