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