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在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工地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