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城市道路的开挖,扬尘防护设施未验收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