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