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河道、桥梁、隧道、住宅区、城中村、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