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河道、桥梁、隧道、住宅区、城中村、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