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杂粮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杂粮种植中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防控技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