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围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