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