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将考评结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在精神文明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加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评选标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