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