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完好、标识统一。设置收集容器不得妨碍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住宅区以及单位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在一定范围内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