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