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