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