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用户采取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方式违规用热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补交供热期开始到发现违规用热时的热费,并按供用热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拒不补交热费、交纳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停止供热。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