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