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