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其他同级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的行政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促进工作。

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银保监、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