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