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