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