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