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