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