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