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开展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

市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红十字会的联系,开展人道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本市建立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红十字会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促进京津冀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