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市和区红十字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红十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结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学校红十字工作;针对青少年特点,开展人道理念传播、救护技能培训、防灾避险知识普及以及生命健康教育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