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市各级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市和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活动。市和区红十字会支持和指导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