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