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