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五章 储备动用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政府储备动用命令或者指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