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登记、经营、免疫、检疫、收容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