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登记、经营、免疫、检疫、收容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