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