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审批、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